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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人才落户条件(福州人才落户政策2019)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户籍管...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更多福州人才落户政策2019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福州人才落户条件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福州人才落户条件(福州人才落户政策2019)

福州人才落户政策2019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一)实行高校录取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院校”)设有集体户的,应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户籍管理工作,一名工作人员担任户籍协管员,负责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对本校集体户口、暂住户口进行登记管理。院校、公安派出所应协调配合,采取校园网通知、张贴公告等多种*,公布户口办理指南、*等,做好入学新生户口落户、毕业生户口迁移等有关工作。

院校录取的新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其中:属省外院校录取的,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办《户口迁移证》;属省内院校录取的,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申办户口迁移。以上由受理窗口直接办理。

院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离校时,公安派出所应当向院校收集汇总学生毕业情况,将已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学生户口迁出学生集体户。其中: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业*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全面放开在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技术工人落户限制。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

其中:(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

(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1、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

(3)《毕业证书》;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2、在我市就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和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证明材料;

(4)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3、在我市就业*并经我市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初级工以上(含)《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

(4)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fjosta.org.cn)查询打印的相应信息记载的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材料。材料有疑义的,受理、核准民警应登录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fjosta.org.cn)进行核实;

(5)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我市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在我市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6)加盖接收单位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代码证复印件,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持《就业报到证》的毕业生,仍按《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榕公综〔2009〕611号)办理落户手续。

福州人才落户条件

(一)在市辖区连续居住满3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并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或本人依法持有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年龄45周岁以下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住证》,在市辖区连续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满3年证明材料(由受理民警在福建省治安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打印)。连续居住时间以连续办理《居住证》时间为依据,《居住证》颁发前已连续办理《暂住证》的时间,计入连续居住时间;

4、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已满3年以上及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其中:落户市辖区就业单位名下住房的,还需与本就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3年和在本就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满3年以上)的凭证;

6、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二)在市辖区就业*且被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评为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已办理《居住证》,与市辖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本人在市辖区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可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户口迁入居住地。

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顺序,将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所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居住证》;

4、福州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享受或相当于福州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亦可)、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福州市荣誉市民的凭证;

5、与市辖区就业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在市辖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或本人依法持有在市辖区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6、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其中:(1)迁入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

(2)迁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合法稳定住所(含*)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含*)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凭证持有人《居民身份证》和同意落户书。若直系亲属已在此*落户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

(3)迁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首页。

(4)迁入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就业单位出具未设有单位集体户或不同意落户单位集体户证明;

7、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需要随迁的,还需提供随迁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结婚证等法定证件)。

福州人才落户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

1、户口本

2、毕业证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张(加盖公司公章,*必须为福州市区)

5、劳动合同原件

6、已报到的报到证

7、就业协议书

8、同意落户证明

办理流程:

1、携带材料到福州人事人才中心地点借出6、7、8项材料

2、携带第8项材料到新港派出所盖章

3、携带所有材料到台江区社区警务大队打印网上迁移审批单

4、根据审批单的要求到新港派出所打印户口单页

5、户口单页还到人才中心,落户办理完毕


福州人才落户政策2019拓展阅读

福州人才落户条件(福州人才落户政策2019)

福州最新通知!落户奖励最高1000万元

落户奖励最高1000万元,享受龙头企业待遇;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基础设施项目投标……

事关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最新实施方案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22〕51号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

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强省会工作战略部署,切实做好建筑业招商工作,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升级,进一步增强福州市建筑业发展后劲,保障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全省建筑业“排头兵”地位,助力福州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州实施强省会战略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21〕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3〕44号)精神,以补齐产业短板、优化产业结构、强化产业支撑为导向,开展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优化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健全建筑业招商跟踪服务机制,做好优质建筑业企业落地发展保障,持续推动福州市建筑业的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围绕招大引强,补足短板,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健全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体系,引进一批市外优质的特级(综合)、一级(甲级)建筑企业落户福州,提升一线服务水平,深入开展市、县两级联合服务,保障招商引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导入优质企业的工程管理理念、人才队伍、市场竞争力等优势资源,助推福州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带动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优质引进企业标准

近三年《财富》杂志公布的中国500强前50强中的建筑业企业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股份占比50%以上)在我市成立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

四、招商政策

(一)给予落户奖励。对于我市优质引进企业按其建筑业资质类别等级,给予落户专项奖励;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综合资质的,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当年度地方贡献;最高资质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金额不超过其年度地方贡献。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即五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企业由市、区各分担50%,其余县(市)区、高新区企业由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全额承担,市、县两级奖励标准不一致的,就高享受,超出市级奖励额度的,由县(市)区、高新区负责兑现;取得资质后5年内,企业迁出我市或资质被注销、撤销、分立出我市的,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并支付相应期限利息。

(二)保障用地用房。闽清县、永泰县、福清市、连江县、闽侯县、罗源县等县(市)区应加强现代建筑业产业布局,筹建现代建筑产业园,安排适量建设用地用于招商引进企业落地新型建筑材料生产、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项目;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等县(市)区以及高新区负责筹建建筑业总部大楼,为招商引进企业提供区域总部办公场所。建筑业招商引进企业用地、办公用房具体优惠政策由各县(市)区、高新区负责制定。

(三)享受龙头企业待遇。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下同),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在培育过渡期内,可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在培育过渡期内,对优质引进企业实行考核管理,自认定起第二年开始进行年度考核,引进企业若未达到年度产值(10亿元)、税收(1000万元)标准,取消当年度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四)放宽业绩使用。经认定为优质引进企业,在培育过渡期内,支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在其母公司承诺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母公司工程业绩参与投标;优质引进企业的母公司担保承诺书示范格式由市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

(五)鼓励联合投标。鼓励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建联合体参与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以母子公司信用分最高值,作为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分。

(六)给予信用扶持。经认定为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的,在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予以扶持,过渡期为2年;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前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按照季度分数第51—150名的信用评价平均分确定(高于平均分,按实际分数确定)。

(七)降低投标成本。已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缴存50万元年度投标保证金的优质引进企业,参与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投标时,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福州市建设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可视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八)优先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支持福州市优质引进企业与其母公司组成联合体按规定优先参与我市公共基础设施、片区开发、城市更新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充分发挥大型施工央企的资金、项目管理、施工技术等优势,同时带动入榕子公司发展壮大。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建筑业招商培育工作。组长为分管城建工作的市政府副市长,常务副组长为分管城建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建设局、各县(市)区、高新区加大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政策的专项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宣讲解读福州市建筑业招商政策,定期召开落地企业座谈会,做好招商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及时完善、优化,持续提升招商力度。

(三)做好招商服务。由市建设局负责成立建筑业招商工作专班,联合各县(市)区、高新区逐一对接重点招商对象,做好建筑业招商培育政策解读,推动招商企业尽快落地,加大落地企业跟踪服务,坚决贯彻“一企一议”,及时解决招商落地企业生产发展问题,切实保障落地企业持续发展。

(四)加强考核督查。对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季度通报,对招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扬;对不作为、不配合、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效能督办。

六、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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