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特点(劳动输入合同是什么)
不一定,可以只规定最低工资,如果需要可以在补充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注明,但往往由于工资是变动的,所以一般不写具体数额。写“按薪酬制度该岗位工资执行”是否合...
劳动合同未写明岗位、时间?
不一定,可以只规定最低工资,如果需要可以在补充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注明,但往往由于工资是变动的,所以一般不写具体数额。
写“按薪酬制度该岗位工资执行”是否合法?
如果加上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就不违法。
祝好!
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怎么填?
劳动合同书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填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如果除了了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内容外还有其他约定的可以在该项内容写明,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每月补贴住房费2000,但合同条款没有该内容,该项内容可以写在这里,如果没有其他约定的事项,该项内容可以填写“无”或者用横线划掉。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输入合同是什么?
劳动输入合同是从入职登记表和保密协议的内容来看,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出了明确约定,劳动合同除了应当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身份信息外,还应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
劳动合同除了前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入职登记表仅就入职申请者的身份信息、社会关系等与身份有关的事项进行登记;保密协议也仅就保密事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除身份信息外,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均不具备,因此入职登记表、保密协议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第三个月有效了吗?
1、劳动合同签三个月是合法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因此劳动合同签三个月是可以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扩展资料
4、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最高时间为两个月,就是说,如果在面试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说明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为一年,那么在两个月劳动者就可以写转正申请了。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已完成一定任务为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就是钟点工),这三种情况法律是禁止约定试用期的。
5、如果一个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说先适用三个月,再看是否聘用,这种情况,视为没有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试用期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的。劳动者在应聘求职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弄清楚。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必须认真阅读审视清楚合同里面的条款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一定搞清楚明白后再签订,合同一旦签订盖章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兼职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1、双方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
2、双方的合意应当属于建立劳动关系,不论是否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者在从属性条件下从事劳动
4、双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过程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认定劳务关系的关键则是:
1、双方为不具有从属性的平等关系
2、劳动过程中双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不存在具体的职务和岗位,无上下级)
3、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依据协议确定,为完整的平等有偿关系即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而是受劳务协议约束)
4、双方的权利义务调整劳动结果
劳务合同和兼职合同,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和风险:
一、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
二、签订劳务合同的工种主要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种,故并不是所有的岗位都可以实行劳务用工模式。主要针对退休指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返聘人员、临时项目用工、季节性用工、兼职人员等。
三、劳务用工的劳务报酬结构应与劳动用工的工资结构分开:即劳务报酬结构中不能出现加班费、迟到扣款、应出勤天数、请假时数、固定加班、自由加班、奖金、补发社保费、房租、水电费、伙食费、工会费、应急基金、公司罚款等涉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的项目。故不利于公司进行综合管理。所有双方的权利义务均需通过劳务协议来履行,而不是通过规章制度来规范。
四、进行报酬结算时,为避免劳务报酬与工资混淆,应以劳务用工的部门为单位,对劳务费名义造册发放,结算时注明核发依据,如元/小时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财务成本。
五、涉及的风险是虽然名义是劳务用工,但实际上却按劳动用工进行管理,则发生争议时,劳动保障部门会按劳动争议来处理。故用劳务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进行管理。
六、劳务用工解除合同的随意性强,不利于保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不利于员工的归属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