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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销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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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销售对象)

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大家一定不清楚了,一般情况下,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可包括:

1、配偶。(户口无论是否在本市,都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2、父母。(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上的、且无其他子女,可同在京子女共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最后,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要明确一点,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一样,都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如果是经济适用房,会在产权证上附注一栏写明是经济适用住房。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用以外,出售人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土地收益金,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人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应对其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土地收益金,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销售对象

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

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有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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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石普法 | 商品房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具备哪些条件?

北京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有哪些(销售对象)

商品房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具备哪些条件?

基本案情

2008年9月,某公司和陈某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由陈某认购某项目一单元××号房,并约定了交易价格,房款支付时间。后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交付义务,称该标的物名称为暂定,因立项及行政审批、规划调整等原因,房屋客观上不存在,双方遂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

某高院再审认为:某公司和陈某于2008年9月30日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由陈某认购某项目一单元××号房,并约定了交易价格,房款支付时间。某公司虽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该标的物名称为暂定,后因立项及行政审批、规划调整等原因,前述约定房屋客观上不存在。一审法院就此调取了《商铺首层平面图》,并参考××市××区人民法院发往××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函件,认定约定房屋也即“××号铺面”,有充分依据。

涉案认购书约定的交易标的、价款及支付时间明确,应认定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至起诉时,陈某仅剩购房款86.06万元未付,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二审认定认购协议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在合同未对房屋交付时间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二审基于房屋已经具备交付条件的情况,判决在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交付给陈某使用,并无不当。某公司提出,涉案房屋已由其出售给案外人并实际交付,与陈某的合同不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

但某公司是于本案诉讼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8月3日另行与案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申请仲裁,因此时涉案房屋处于争议之中,某公司未待法院依法就争议作出处理即处分争议房产,不能对抗买受人陈某。

律师观点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商品房的认购、预订等协议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二是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关于收取多少购房款属于办法规定的“出卖人已按约收取购房款”,个人认为,购房款既包括全款,也包括部分购房款,参考案例(2018)粤03民终6102号、(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42号。

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必须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三项全部内容,实务中尚存在争议。通过上述案例及其他案例可知,如果认购书约定了拟购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应当认定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再者,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未明文规定商品房认购书必须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十三项全部内容,方能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认购书必须具备第十三项内容才能被认定为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购房者,其权益无法有利保障的,这也就变相鼓励不良开发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不履行约定,造成购房者损失。

因此,若认购书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应已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出卖人若按照约定已收受购房款的,就能够发生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果。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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