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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哪些(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什么)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更多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哪些话题,以及更多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什么的详细内容,欢迎浏览我们的专题频道。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哪些(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什么)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哪些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工伤认定被中止时效的情况有哪些

一、 工伤认定 被中止时效的情况有哪些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工伤保险条例 》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是否属于 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1]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三、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 工伤认定程序 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 诉讼 。 在我国如果劳动者发生 工伤事故 的时候,可以申请 工伤的认定 ,因此工伤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在申请 工伤鉴定 的时候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超过时效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造成的损失就得不到赔偿。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什么

中止工伤认定时限的事由包括:要以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哪些(工伤认定时限中止事由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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