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书注意事项有哪些(逮捕证下来后,家属收到的是逮捕证还是逮捕通知书)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将逮捕的相关情况通知被逮捕人家属。逮捕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个月。逮捕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逮捕通知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将逮捕的相关情况通知被逮捕人家属。逮捕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个月。
逮捕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时所应采取的强制措施。简单的说,一般逮捕了可能就要定罪量刑了。
逮捕通知书注意事项有哪些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逮捕后24小时内,将逮捕的相关情况通知被逮捕人家属。逮捕的期限一般情况下为2个月。
逮捕是由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时所应采取的强制措施。简单的说,一般逮捕了可能就要定罪量刑了。
逮捕证下来后,家属收到的是逮捕证还是逮捕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上有哪些部门的章子?
家属收到的应是逮捕通知书,逮捕通知书上应有公安局长的盖章以及公安局的盖章
尾部
第一,在正文右下方加盖公安局长印章;
第二,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安局公章;
第三,在文书的下方由被逮捕人填写逮捕证宣布的日期,并签名。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第七十一条又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扩展资料
逮捕证为填空式三联文书,一联为正页,一联为副页,一联为存根。
(1)正页。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①首部。标题和编号的写法与其他文书基本相同。
②正文。其内容包括法律根据、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机关的名称、执行逮捕的两名侦查人员姓名、被逮捕人的住址和姓名等。正文为一段填空式文字,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批准(或决定),兹派我局侦查人员×××、×××对涉嫌××罪的××(性别,年龄,住址×市×区×路×号)执行逮捕,送××市看守所羁押。”
填写注意事项
第一,检察院或法院的名称应写全称,不可写简称。
第二,是检察院批准的,则写“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把印好的“决定”二字划去;是法院决定的,则写“经×××人民法院决定”,把印好的“批准”二字划去。
第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此最少要填写两名侦查人员的姓名。
第四,被逮捕人的住址填写要具体清楚。
第五,被逮捕人的姓名填写要正确。
③尾部
第一,在正文右下方加盖公安局长印章;
第二,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安局公章;
第三,在文书的下方由被逮捕人填写逮捕证宣布的日期,并签名。
(2)副页
①首部。标题和编号与正页相同。只是在标题下方增添了“(副页)”字样。
②正文。除正页的全部内容外,增添了以下内容:看守所名称、被逮捕的原因和逮捕时间。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与正页基本相同。
③尾部。
第一,加盖公安局长印章;
第二,注明年月日,并加盖公安局公章。
(3)存根
由首部与正文组成。
①首部。标题和编号与正页相同。只是在标 题下方有“(存根)”字样。
②正文。依次填写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及职业,逮捕原因,批准或决定逮捕时间、批准或决定机关,执行人始名,填发时间和填发人姓名。以上各项填写方法,与一般填空式文书相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逮捕证
逮捕通知书不是家属本人签名,有人代签,这个合法吗
根据法律规定,逮捕通知书只是一种告知程序或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并没有要求必须要家属签字,由其它近亲属、居委会或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一样符合办案程序。
《刑事诉讼法》
第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琮》
第一百三十九条 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执行逮捕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一百四十条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送看守所和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立即释放被逮捕人,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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