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立案了怎么撤销案件)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安局进行立案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有:(1)由人民...
哪些案件由公安局立案
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安局进行立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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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了怎么撤销案件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要撤销案件,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并且应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但是刑事案件立案后,当事人能不能撤销案件,主要看案件的类型还有犯罪情节而定,如果是公诉案件,当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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