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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问一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务必知道的30个要点转需收藏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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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问一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务必知道的30个要点转需收藏好吧)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想必现在好多人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方面的知识都特别想要了解,现在高师傅也是在网络上收集了一些关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务必知道的30个要点转需收藏方面的知识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买房是人生的大事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需要多加注意

了解合同内容

谨防合同陷阱

注意签署空白条款

01

看是否有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

(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有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有交付条件或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

(6)物业管理方案已经实施。

购房者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的,存在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02

看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

目前,虽然许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是综合用地或商业和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寿命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购买时,我们必须看看土地是否转让,土地使用寿命是否为70年。目前,法律只规定住宅到期可以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土地一般需要续期。

03

看清楚房子的用途

现在,虽然一些出售的房屋与住宅相同,但它们被用作公寓。

目前教育部还没有明确答复公寓是否可以作为学区住房,所以为孩子入学买房要特别慎重。

04

物业不容忽视

虽然物业公司可以在成立行业委员会后被解雇,但目前的现实是,许多社区由于居住率不足或业主不愿更担心,行业委员会的成立很遥远,导致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

05

车库和地下室

或阁楼协议

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承诺将车库、储藏室和阁楼赠送给业主。这些协议必须写入合同。由于缺乏证据,口头承诺往往会结束。

是否有车库取决于规划,而不是开发商的口头承诺。此外,还应特别注意人防停车位。

06

面积的约定

在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协议中,房屋面积往往以合格测绘部门出具的面积为主。这种做法规避了3%的法律条件(当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价由买方补足;超过3%的房价由卖方承担,产权属于买方。)因此,您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直接约定面积,明确约定多少不再支付。

07

贷款问题协议

开发商经常同意帮助买方贷款,但合同不同意贷款可以退房,但同意买方因信誉等问题不能贷款,买方需要一次性付清房屋。

可先查询个人信用,或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不能贷款而终止合同。

08

逾期或赔偿的问题

开发商和买方将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申请证书或支付购房款的期限。但是,如果他们小心,他们会发现双方违约后赔偿金额不平等,合同签订时可以要求平等待遇。

09

交房的问题

只有在合同中明确验收环节后,才能确定房屋交付。验收方式包括单体验收、综合验收、竣工验收记录、消防验收等。

10

社区公共区域

与公共部位达成协议

在社区的俱乐部、健身房和其他地方,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这些地方的产权,当开发商出售这些地方时,业主可能无法免费或优惠使用。如果合同规定这些地方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地方。

11

约定各种设施

煤气、宽带等,开发商往往只选择一个,导致用户无法选择。如果合同规定开发商允许几家运营商进入社区,业主可以采取主动。

12

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

必须多研究

违约责任必须明确,协商解决不能简单标注。

还应注意合同附件

除主合同外,商品房销售合同还包括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分和公共房屋共享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个房间的具体尺寸和墙体的宽度,以及阳台的大小、空调位置等具体设备位置。

若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不能起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描述和装修设备标准,都要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达内容,而不是概念词。

高级、名牌、精装修等词不应出现在附件中,而应明确高级的具体标准、名牌的品牌、精装修的装修效果。

(3)根据民法意义自治的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行使修改和补充合同的权利,除主合同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一些模糊的概念,纠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13

房屋交付后,发现房屋的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一致,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对于房地产广告中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和承诺,如果对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即使说明和承诺不包括在房屋销售合同中,也属于合同内容。

如果买方发现说明或承诺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14

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共有房地产;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所有权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15

只有房地产证明书,不办理房地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房地产以登记的形式公布。只有登记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买方才能获得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登记簿是物权所有权和内容的基础。

房产证是房地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权利证明,只起到证据的作用。

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房地产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16

买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房屋面积缩水问题,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做的测量面积为准。

一是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但开发商应退还缩水部分的购房款;

第二,如果误差率超过3%,买方可以选择要求终止合同或不终止合同,但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17

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方可以要求终止合同;

2.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履行合理期限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买方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但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买受人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18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谁来承担因事故造成房屋损坏和损失的风险?

一般来说,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前由卖方承担;房屋交付给买方后,由买方承担。这里提到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让和占有,即房屋由卖方、买方和买方占有和使用。

19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预售商品房计算,开发建设投资达到项目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确定;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

20

卖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方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有效吗?

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合同无效。

但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21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登记备案一方可以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虽然法律要求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进行登记备案,但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是预售合同生效的条件。

22

如果房子有质量问题,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修理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出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期;保修期少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商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可抗力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另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寿命;

(二)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漏5年;

(三)采暖和制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和制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不能随时要求维修。卖方的保修期有一定的期限。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除依法规定外,还可以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制定房屋保修条款。

23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方能要求确认第二份合同无效吗?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方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卖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4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权证书不能延迟,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商品房的审判》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25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后,买卖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买卖双方凭借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和相关证件,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至此,土地使用权随着房屋买卖发生变更。

26

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可以解除合同。

27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28

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支付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根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9

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所以,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30

什么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仅限于房屋租赁场合;

(2)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3)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权的,承租人可主张赔偿损失;

(4)在转租的场合,次承租人与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二者发生冲突的,前者优先于后者。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问一问: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务必知道的30个要点转需收藏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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