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包括哪些(哪些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补贴”的理解。为了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包括哪些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具体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相关的文件法规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对于福林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主要是: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乡、镇以上(含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含县)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者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律贴,并非泛指国务院批准发放的其他各项补贴、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4)福利费,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职工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5)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哪些情况符合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既是一种分配手段,也是体现国家政策的重要工具。为了鼓励科学发明,支持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和照顾某些纳税人的实际困难,《个人所得税法》对有关项目,有免税、减税的优惠规定。
(一)免税项目(1)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即福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
(5)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减税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级政府规定(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哪些津贴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生育津贴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差旅费津贴是不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4、生活补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规定,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
(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对哪几个津贴补贴暂不征税?
我国目前对哪几个津贴补贴暂不征税?目前暂时有以下几种不需要征收税务!!
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4、生活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5、救济金
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6、抚恤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7、工伤补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8、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9、误餐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生育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军粮差价补贴、军人职业津贴、专业性补助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4、商业健康保险
《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15、供暖费补贴
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
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法律分析:住房补贴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国家规定得到的各种补贴和津贴,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类的收入是属于法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任何机构都不得对其征税。因此住房补贴是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即使税务机关有收取,也会把税收退回给纳税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免税收入有什么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②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所得有: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四)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六)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七)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1]40号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③一些特殊人群:
例如:
(1)农业:一、只要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是“四业”所得就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2)残疾人: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哪些津贴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一、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二、生育津贴、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副食品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人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2013年9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外籍个人取得的补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①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②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③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六、标准范围内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参考当地规定。
七、标准范围内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标准范围内的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九、标准范围内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所以要扣除一定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公司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我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
十、军队干部补贴、津贴、专业性补助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十一、供暖费补贴个别省份明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取暖费是否属于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本地的规定,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或报销的取暖费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当地标准在个税税前扣除,其中北京市等没有标准,全额合并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内蒙古、黑龙江、辽宁、河北等省及自治区都有相关标准。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好了,今天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补贴”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免征个人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补贴”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