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怎样选举教代会成员)
(中地大京党发〔2012〕16号)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
最近有些日子没和大家见面了,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关于印发《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地大京党发〔2012〕16号)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2年6月4日
附件: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方针,落实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市教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工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在学校改革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学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工会、教代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加强和改进工会、教代会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方针,以密切党同教职工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工会及基层教代会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发挥工会在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团结动员广大教职工为学校的改革、建设与发展贡献力量。努力建设贴近教职工、服务教职工、不断创新的教职工之家。
二、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将切实加强领导,把工会、教代会工作作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党委常委会每年要至少1次专门研究工会、教代会工作。学校党政根据工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党在新时期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支持工会在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影响,坚定不移地把党的路线方针贯彻落实到工会工作中。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分工会、基层教代会在服务大局、服务职工中发挥作用,进一步完善“党政工共建教职工之家”和基层民主管理的制度,积极为教职工之家建设提供经费和场地等支持。校党委将各单位加强和改进对工会工作领导的成效列入二级单位工作业绩考核的内容。
三、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积极推进学校的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按照学校教代会的章程,进一步探索和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途径,坚持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年度财务决算执行情况,坚持每年不定期向教代会通报学校重大事项,认真对待教代会代表的工作提案,并将其中可行的提案,努力转化为学校为职工办实事工作中。
建立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措施听取教代会代表意见制度,积极探索学校教代会闭会期间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的机制与方法,充分行使教代会代表对学校全面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工作,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行政组织实施、工会积极协调、纪委、工会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各负其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校务公开上升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方式。要通过教代会、教职工大会、校务公开栏、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公开学校事务,接受社会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进一步推进学校二级教代会的建设,健全二级教代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各单位每年至少要召开1~2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参加本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民主测评,二级教代会主席可列席本单位的相关院务会议,有条件的学院可建立二级教代会提案制度。
四、深入开展“建设教职工之家”活动
要深入开展“党政工共建教职工之家”活动,完善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政工共建教职工之家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会服务能力,使建家活动不断取得新成绩,创造新经验,实现新突破。随着学校的发展和办学条件的改善,要为工会建家活动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五、发挥工会作用,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各级工会要积极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了解教职工困难,建立特困教职工档案,建立送温暖工程和提供帮扶的长效机制,开展教职工的爱心互助工作。
建立健全工会参与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会和人事部门工作联系与沟通机制,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依法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的动态监督。积极发挥学校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建立有工会、人事部门、法律顾问、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工会反映的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认真加以纠正,并向工会反馈处理结果。
六、认真做好工会组织建设
加强工会领导班子配备,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学校工会主席和教代会执委会主任,二级工会组织(分工会)的工会主席由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要把工会干部的培养、使用、交流纳入学校组织人事工作中。广大工会干部要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甘于奉献,当好教职工的贴心人,努力成为组织教育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关心服务教职工的模范。
重视并积极做好非事业编制的职工入会工作,各级党组织和分工会要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探索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入会工作。努力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
七、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在学校发展建设中,努力为工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按规定足额向工会划拨经费。
根据学校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规划,积极为教职工建立室内活动场地,学校体育场馆定期对教职工开放,支持和帮助教职工文化体育协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进一步满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幼儿园内部实行什么管理的重要形式
认真贯彻国家幼教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努力做好班级工作,使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发展。
一、师德
1、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热爱、尊重幼儿,坚持积极正面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体罚和变相体罚。严禁打骂孩子,树立与孩子平等的观念:蹲下来和孩子说话,抱起来交流,牵着手教育。
2、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无大事不随便请假。
3、教师要把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上班期间,教师不能随便换班、替班、串班,要全面照顾幼儿,避免发生意外事故。严格做到:视线不能离开孩子。
4、教师在校内、校外都应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幼儿园声誉。上班期间要微笑面对每一个孩子,对家长和来宾态度友好,严禁与家长争吵。
5、教师要注意仪容仪表,上班要穿工服,不能带明显饰物,不留长指甲;女教师不化浓妆,不穿高跟鞋,长头发扎起来。
6、教师带班不接、不打电话、手机调成振动状态,不接待人。进班不跷二郎腿,不坐桌子及幼儿床。不随意请幼儿替老师做事。
二、教育教学:
1、教师必须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寓教育于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2、教师认真实施幼儿园规定的教学大纲,依照《纲要》的指导方针,结合本班孩子的年龄特点,和学习特点订出学期计划,并按学期计划制定出月计划及周计划。
3、教师积极参加教育研究活动和业务学习活动,认真备课,写好一周的教育活动计划、游戏和一日活动计划,不断改进教学形式、方法,随时更新,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按时上课,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及引导者。
4、教师要认真备好每一节课,坚持超前备课,保证每节课都要有教案,无教案不进教室上课。每周五前必须将教案本交给园长。教师上课前准备好教具,保证上每一节课都有丰富的材料。提高孩子的学习兴趣,而不是老师空手上课。
5、教师积极开动脑筋,自制玩教具。教具要结实、耐用,学期末,将自制玩教具交到资料室,以便资源共享。
6、教师每月根据主题活动,随时更换主题墙饰。并根据班级情况、幼儿年龄特点布置生活墙饰,以利于培养孩子良好的生活习惯。
7、教师要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沟通、合作共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平时通过家长联系本及时与家长沟通信息,双方共同配合,进行教育。每周五按时将家园联系本交给家长,每本不能写同样内容。
8、学期结束,对教师考勤、教案、教学、班级布置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教师进行表彰。
三、常规、卫生:
1、严格遵守幼儿园卫生制度。
2、在日常生活中抓住安全、卫生教育契机,培养幼儿生活卫生习惯及生活自理能力以及各项常规。(生活常规、上课常规、等等)
3、注重幼儿的情绪,冷热及时增添衣服,生病要立即送医院或通知家长。
4、家长带药要求写清儿童姓名、药品名称、剂量、服药时间、次数。教师给儿童服药后要打钩。按时给幼儿服药。各班应准备存放儿童药品的专用药箱。
5、每天记录幼儿的出勤情况,一月公布一次孩子出勤。并将考勤列入奖惩、评比条例中。
6、饭前,保育员做好消毒桌面工作,教师带领幼儿饭前安静活动。
7、培养孩子的个人卫生习惯,指导孩子正确地洗手方法,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
8、组织好幼儿吃饭,让幼儿安静愉快就餐,教育幼儿不挑食,不掉饭粒,保育员介绍菜名。
9、教师值好班,保证每班有一名教师值午睡,注重幼儿的午睡姿势,盖好被子,午睡时保持安静,保证时间,按时起床 ,指导和帮助幼儿穿好衣服。
10、注意幼儿用眼卫生,保护幼儿视力,正常教学月中不能看电视,中大班每天坚持做眼保健操。
11、每周五将被褥摊开晾晒一次,保持清洁干净,有污染时要及时拆洗更换。
12、室内经常通风换气,每周清理一次玩教具。
13、夏季注意灭蚊蝇,扫除、拖把、抹布、簸萁等清洁工具要保持清洁。
14、班中物品需保管好,如有工作变动,必须交清,如有丢失或损坏,需及时报告,如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按失职处理。领取物品书刊等需有园长及本人签字,按时归还。
四、安全:
1、严格遵守幼儿园安全制度,教师提高安全意识,并随机给幼儿灌输安全知识,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带班时做到“人到、心到、手到”。
2、教师要认真组织好幼儿一天学习、生活。每天保证一小时户外活动时间,户外活动教师要组织户外游戏,大型玩具没有老师保护禁止幼儿玩耍,自由活动前教师必须提要求。
3、注重幼儿安全,幼儿离园时要护送到安全地带,交给家长,不能让不熟悉的人把幼儿接走,如家长有事,委托别人来接必须用电话与家长联系好,情况属实,才能让他人接走。家长来接幼儿时,要简单介绍幼儿的当天情况。
4、教师离园前应认真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将物品放在指定地点,整洁卫生,保证安全,才可下班。
五、家长联系制度 :
1、受新生的教师,入园前应进行家访;各班教师每学期根据情况进行家访;对缺勤一周以上幼 儿必须进行家访。
二、教师平时通过家长联系本及时与家长沟通信息,双方共同配合,进行教育;期末与保健人员共同填写 幼儿发展情况报告单,向家长报告幼儿在园各方面情况。
三、在家长接送幼儿时,随时与家长联系,争取家长的了解、支持与配合。
四、每学期召开全园家长会或班家长会一次。
五、每学期各班可结合家长会向家长开放活动半日,使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及自己孩子各方面的表现。
六、开办家长学校,向家长介绍科学育儿知识。
七、建立家长园地,向家长宣传有关教育和卫生保健知识。
八、邀请家长代表参加园务委员会、伙委会等。
幼儿园安全制度
一、 预防烫伤
1. 暖水瓶、开水壶、热饭、菜、汤要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禁止热源进班。
2、幼儿进餐、饮水或喂药时,温度要适宜,手摸杯子不烫手为宜。
3. 冬季取暖期间,保证取暖器的安全。 二、 预防外伤
1. 清除园内房屋、场地、玩教具的不安全因素。拐角、器械边角要圆滑,墙面要软处理。大型玩具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隐患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
2. 教师组织户外活动要随时观察每个孩子。活动范围不要太分散,要在教师的视线内,避免过于疲劳或保护不到所造成意外事故的发生。小班户外活动时间或地点要与中大幼儿班分开。
3. 幼儿使用的设备要稳固。桌椅板凳没有毛刺,饮水桶、毛巾架等要固定好。
4. 剪子、刀子、针等锐利物品要放在成人专用材料柜内(储藏室、幼儿摸不到的地方)。
5. 通过游戏形式,经常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逐渐使他们过渡到自我保护阶段。
三、 严防异物入耳、鼻、气管等处
1. 给幼儿投入的玩具要较大,防止误把玩具当食物吃进肚子或含在口中。
2. 户外活动时注意幼儿是否捡了石子、小棍等物品,如发现要及时清除,防止幼儿把异物塞进鼻、耳中。
3. 如发生异物进入耳、鼻、气管事故,教师不要随意采取措施,弄清情况后,再进行排除。如保健老师解决不了,应及时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并立即通知家长。
4. 每天晨午检时要询问孩子是否带有异物,必要时应由教师集中保管。
5. 幼儿睡眠时,值班教师要随时巡视幼儿睡眠情况,观察幼儿是否在被子里吃豆、巧克力糖等食品,防止食品进入气管
教育部令第32号令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包括退休职工吗?如何理解
不包括。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扩展资料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山东理工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怎样选举教代会成员
教职工代表产生可以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差额无记名选举产生,也可由年级(或教研组、学科组)为选举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同期,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列席代表一般为未当选教职工代表的本单位中层领导、工会工作人员。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可以被选为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成员。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或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代表名额: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按比例要求确定代表名额。教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学校召开教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30名;其中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学校应当召开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代会相同。教职工人数100人的学校代表名额为40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100人,代表名额增加7名。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一线教师(不含中层正职及以上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推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应当坚持中国***的领导,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支持企事业单位合法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应当协商制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办法,并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的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通过与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推进本地区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本市各级国有资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企事业单位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八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组织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二章 职权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企事业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以及改革改制中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等劳动关系变更的方案;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等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企事业单位决定改制、合并、分立、搬迁、停产、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问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企事业单位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依照规定开展集体协商形成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事业单位的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收益分配的原则和办法,职工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交缴、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适用本条例。
本条 例所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定义务。
企业开业投产和事业单位成立后一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召开职工大会。
企业事业单位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开展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单位管理费用中列支。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的民主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第六条 上级工会、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联合会应当指导和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本条 例的执行。各级地方、产业(系统)工会应当协助配合。第二章 职权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
(一)企业事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其他重要决策;
(二)企业事业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工会与企业就职工工资调整、经济性裁员、群体性劳动纠纷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改制破产、兼并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和利益调配等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大宗物资采购、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项目安排,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企业***员年薪实施方案、业务招待费使用、职务消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等情况;
(六)事业单位改革方案、重要资产处置方案,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集体合同以及劳动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和保险福利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职工福利基金使用、企业公益金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案;
(三)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企业年金制度、考核奖惩办法、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改革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方案、工资奖金分配方案、考核奖惩办法、改革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查监督: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
(四)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