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医院与病人间的设租与寻租?即如何治理医生开贵药?(寻租是什么意思?生活中有哪些寻租现象?)
病人的寻租行为与医生的设租,主要是由于医院的制度不完善所导致。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某些医术高明的医生有了设租的机会,病人由于本身就医心切,也迫切希望能找到高明的大夫...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详细解析一下设租寻租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可以解决大家的疑惑。下面,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设租寻租是什么意思的话题。

急急急~~~医院与病人间的设租与寻租?即如何治理医生开贵药?
病人的寻租行为与医生的设租,主要是由于医院的制度不完善所导致。
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某些医术高明的医生有了设租的机会,病人由于本身就医心切,也迫切希望能找到高明的大夫来治疗自身的疾病,所以即使送红包,也在所不惜。
医院为了避免医生的这种行为,必须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和约束。良好的医院规章制度在治理寻租行为上可以发挥良好的作用,制度的存在,减少了这种医院之间额外的交易费用,从而使得更有效率,医生如果是医术高明,自然,良好的信誉可以吸引更多的病人,而非通过抬高药品价格来获利。
监督权力的必要性
行政监督必要性理论分析
论述行政监督,就要回答为什么要对政府进行监督?既然腐败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监督就是对公共权力运用的监督。权力本身并不会腐败,而且权力离开了一定的机构和人员也不能运行,而人的价值观念、思想态度、道德品质都会对权力的使用产生影响。政府掌握着公共权力,要想对它进行监督,必须有一定的制度和体制作保障。下面将从权力、人性、政府利益和社会主义民主等方面对行政监督的必要性做一理论分析。
(一)权力与行政监督。权力是人类普遍存在的一种影响力,即对人们的意志和行为能够施加影响的能力。权力具有腐蚀性,这种腐蚀性根源于权力的下述特征。
第一,权力的强制性。拥有权力的人可以利用手中掌握的资源,如政治、经济、文化等,对那些资源的需求者发号施令。两者形成命令——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强制性关系的表现。
第二,权力的工具性。权力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类某种利益和需求,这种利益和需求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既可以是合理的也可以是不合理的。人们追求权力、掌握权力和使用权力,不是为了权力而权力,而是把权力当作满足自己的需求,维护和增进自己的利益或实现自身价值的一种工具。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权力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第三,权力的商品性。就是说权力具有商品的某些属性,如价值、使用价值、能够用来交换等。现代社会,大多人的权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奋斗获得的,人们在获得权力的过程中都要付出一定的、甚至是巨大的代价,这就使得权力具有价值。权力的使用价值指权力对人的有用性,能给人带来利益,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这就使得权力可以用来交换。
第四,公共权力的内在矛盾性。公共权力除了具有上述权力的一般特性外,还存在内在的矛盾性。因为公共权力来自于社会,社会民众是公共权力真正的主人和所有者;然而,公共权力又超脱于社会,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代表社会掌握和使用它的机构和人员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使得实际掌握权力的机构和人员有可能为了集团或自身的利益去损害或剥夺社会的利益。
正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和商品性,在运用过程中能给掌权者带来地位荣誉和各种利益,才使得人们竞相追逐和争夺。同时,权力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权力意志植根于统治和控制他人的欲望之中。这决定了它具有无限扩张的倾向,一旦超出了一定的界限,就会侵犯其他权力。权力对掌权者具有本能的和自发的腐蚀作用,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损害。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有一句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权力与腐败的内在联系。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但是,权力只是腐败产生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权力是否导致腐败,离不开对权力载体的人的分析。
(二)人性与行政监督。促使权力发生异化的因素不是别的,正是权力主体的私欲。如果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行使者没有任何自利的动机或自利的倾向,行政监督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事实上,人性并不总是善的。麦迪逊曾说:“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可以说,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在人性假设上,就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人性本恶”或“经济人”、“人性本善”或“道德人(社会人)”。人性中具有两种潜在的倾向,即自利倾向和利他倾向,这种人我们称之为“利益人”。“利益人”既关心自己的利益,也关心别人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和别人的利益相一致时他会成为利己和利他的统一体;当别人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不一致时,他会权衡利弊,根据现实条件做出理性的选择。因此,在存在可能引起公共权力变异的情况下,在进行制度设计、考虑到人性假设时,应做到“道德人”和“经济人”并重:把“道德人”的实现看作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过程,同时立足于“经济人”的假设。
(三)政府利益与行政监督。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是否有自身的利益即政府利益?是否总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存在自利性,也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一旦形成其内部的官僚集团,便会有自身的利益,这可能导致政府失灵。我国也有很多学者承认政府利益的存在。“政府也是‘经济人’,有其自己的利益追求,只不过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性质要求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持同一方向。”但作为国家体现者的政府和政府官员,则是具体的,并且他们在社会中扮演着多重角色,因而必然会代表和追求多重利益。
政府利益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有多种情形。
(1)如果政府利益的方向与公共利益的方向保持一致,则政府利益的追求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就会相互促进;
(2)如果政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方向不完全一致,由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政府可能放弃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最佳选择,而做出对政府更有利的选择,这会部分地减损公共利益,但仍不失为一种总体最优无法实现时的一种次优选择,而且“适度合理的政府利益能够转化成为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力,具有积极效应。”
(3)如果政府利益突破必要的约束和界限,沿着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的方向进行,这必然会从根本上损害公共利益,这主要表现为政府机构的自我扩张和膨胀、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扩张、大量的政府“设租”和“寻租”行为及官员腐败等。
正因为政府利益的客观存在,而且政府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共权力,从而使得政府行为有可能偏离公共利益的方向,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政府进行监督也是非常必要的。
(四)社会主义民主与行政监督。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该动员人民对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都是有效的行政监督形式;各种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也对政府权力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
三、加强行政监督理论措施
预防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从物质化、精神化和制度化三个视角进行思考。从物质化的视角来看,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他们首先是人,需要生活甚至体面地生活。如果长期连基本工资都拿不全,连基本的生活水准都难以维持,怎么能够指望他们节制“经济人”欲望而保持廉洁。有不少人十分欣赏像新加坡、中国香港和西方一些国家“高薪养廉”的成功经验。从我国现实条件出发,相对提高政府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实行适薪养廉,抬高腐败行为的风险成本,这是反对权力腐败的物质基础。
从精神化的视角来看,人的精神世界具有相对对立性,世界观和人生观、正义感和责任感、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不是虚无缥缈的,它们附着在公共权力人身上,融入政府官员的思想,培育着公职人员的免疫能力,这是反对权力腐败的内在力量。人们难以想象一个没有正义感或正义感不强、缺乏良知或道德感低下、没有廉耻心或漠视荣誉的人,能够守住公共权力行使的道德底线。从理论上讲,上述物质化视角应属行政激励的范畴,精神化视角应属行政伦理的范畴,这里暂不作深入讨论。
从制度化的视角进行探讨。关于制度,邓小平有两个著名论断,一个是“教育很重要,但法制更靠得住”。另一个是“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做不成好事,制度好可以使坏人做不成坏事”。这两个论断深刻揭示了制度在防腐反腐中的有效性。通过制度防止和消除权力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明智选择。在制度层面上探讨如何防止和抑制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其实质可转化表述为:如何通过制度化安排,对公共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是人类政治社会恒久的努力,现行各种行政监督制度正是人类长期历史实践的沉淀所凝聚的制度力量。
近年来的各种组织、机构进行的调查都显示腐败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最严重的、最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人性的某些缺陷和权力的腐蚀性是腐败的可能诱因,制度和体制的不健全使腐败由可能变为现实,而监督的缺失和乏力则使腐败呈愈演愈烈之势。就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形势而言,最要紧的是加强监督。
防止产生违规冒领和什么等问题
设租寻租。
设租寻租是指通过利用公共资源和权力来获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在社会救助领域,有人通过权力和资源来获取私人利益,将会破坏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损害公众对政府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信任。所以防止设租寻租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救助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公众对政府和社会救助制度的信任度非常重要。
寻租是什么意思?生活中有哪些寻租现象?
寻租是经济学名词,又可被称为竞租。简单来说,指的就是个人或者是利益集团使用特权来获得垄断的利润,或者是获得额外的收益所产生的非生产性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寻租现象,比如土地供应、房地产灰色寻租、住房建设领域的寻租等。寻租的定义:运用特权倒卖
寻租行为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只是很多时候,我们并没有用这个词语将其概括,实际上,在经济学中,寻租行为指的是个人或者是利益集团,利用特权来倒卖利润作为租金,虽然并不直接经手利润的倒卖活动,但是通过这种特权来从其他人手中寻得一笔租金,这种行为就称之为寻租。
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创立了这一特殊的理论,到我国上世纪70年代,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上出现了严重的走后门,吃回扣等腐败之风,经济学家借用寻租理论,对于这种腐败现象予以分析之后,使得这一理论在我国迅速的传播开来。
寻租行为的特点,资金大,主体多,手段多元化寻租行为的特点在于它的资金规模相对是较大的,尤其是在房地产领域,这也寻租行为十分常见。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进入了发展的迅猛时期,这时候,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土地交易存在着潜在的租金,被一部分人运用特权,采取寻租行为非法获得。因为房地产行业的产业链条相对较长,所涉及到的环节也比较多,在这过程中,寻租的主体出现的非常多 包括房屋管理,土地规划审计等部门均在这一链条上,通过各种各样的寻租手段,集体寻租。
寻租租金来源,共分为三类在日常生活中,寻租活动,它是一种行为干预的结果。正是因为权力运用而造成了租金的产生,权利部门发挥的不同的作用,使得寻租的租金来源分为了三类,第一类就是权力部门,并没有刻意的去设立租金,只是弥补市场缺憾,而干预经济生活,但无意之中使得租金的产生。主要在房地产市场或者是土地租赁市场上,因为权力部门制定了某些不科学的资金或土地配置的政策,从而导致无意中设租。
第二种就是被动设租,这里指的是部分权力部门出于短期政绩的要求,给房地产商出售大量廉价的土地,通过政策让渡的优惠来给开发商带来了寻租的环境。第三种就是主动寻租,这里是指的企业向权力部门提供租金来进行权钱交易,也是社会腐败的根本。
寻租的不良结果,危害社会寻租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对我们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是没有任何好处的,既浪费了资源,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经营的效率,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的福利来说,是存在损害的。由于权力部门通过特权来寻租,使得市场上的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财富格局的分配被打破,且并不利于社会的长期发展,对社会的发展存在危害。
总而言之,寻租行为,对于我们社会的危害还是相对较大的,我们需要进一步的加强政治体制的改革,促进市场经济改革,监管部门要对寻租行为作出管理,必要时要加大惩戒的力度。群租本身并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财富,反而还浪费了较多的社会资源,因此我们必须要抵制寻租。
请问房地产中的寻租是什么意思如题 谢谢了
住房建设领域的寻租 自1998年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即高收入者按市场价购买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者租用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给予了用地优先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开发贷款优先发放、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诸多优惠政策,自然诱使开发商们竞相向主管部门寻租,以“经济适用房”之名行“商品房“之实。而对于拥有审核开发商资质、分配经济适用房等权力的主管部门及负责人来说,一旦认识到手中权力的市场价值,“寻租”也就滋生开来。北京曾发生的 “放号”风波及“经济适用豪宅”现象就是很好的证明。 寻租及寻租理论研究 一、西方寻租理论概述 寻租(rent-seeking)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公共选择学派创立的理论。最早提出寻租思想的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塔洛克((Tullock, 1967)。但是,真正掀起寻租理论研究大潮的是于1974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一文的安妮·克鲁格。后来巴格瓦蒂(J·Bhagwati)、布坎南(J - Buchanan )、布雷彻(R ·Brecher )、斯里尼瓦桑(T·N·Srinivasan )、托利森(R·Tollison)等人又陆续对该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布坎南还因与此相关的理论贡献获得198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二、寻租理论在我国的应用 西方寻租理论创立是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其时正是我国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上的漏洞与摩擦、权力监督制衡的缺乏以及部分掌权人私欲的膨胀使得拉关系、走后门、送红包、递“回扣”、权钱交易等不正之风和腐败成为一种较为严重的社会现象,可惜的是创始者却未能将目光投向中国。出于对改革前途的高度的责任感,以吴敬链教授为首的一批经济学家率先于1988年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杂志上向国内经济学界介绍了西方寻租理论,进而借助寻租理论对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予以分析。随后,寻租理论在对我国腐败现象及转轨经济的研究中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但这一理论的应用在此后反而走向衰退,也未在房地产等领域深入展开。 三、寻租理论中重要概念的一般性解释 “寻租”与“DUP”:现代寻租理论基本上继承了巴格瓦蒂的定义,将寻租活动归纳为人类社会中“追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的活动(即DUP,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这里的“直接”即“直接产生于权力而不是借助于生产过程”,“非生产性”即指“相关活动只产生金钱收益,但并不产生包括在正常效用函数中的产品与劳务,也不产生投入这些产品与劳务生产的投入品,它不能扩大社会生产规模,甚至还会因垄断而缩小生产规模,所争夺的是既有的生产利润”。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1、“租金”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对市场的不恰当干预和管制。 2、寻租抑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生产的低效和资源的浪费。 3、整个寻租活动包括两个方面: 权力主体的设租(rent-setting):即权力主体在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人为造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供给弹性不足,从而形成权力主体获取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和条件,这往往是从权力到金钱的过程。 个体寻租:个体利用合法或非法等手段获得特权以维护既得利益的活动。这往往是从金钱-权力-金钱的增量过程。 4、这里的“租金”与一般经济学原理中的“租金”不同,前者系通过权力干预人为导致某些资源的稀缺从而形成的超额利润,而后者是因资源的自然稀缺形成的超过机会成本的级差收入,例如土地、石油、稀有矿藏等因数量有限、供给缺乏弹性而产生的租金。 寻租现象在我国房地产业中的体现 我国上世纪90年代之前的寻租主要产生于双轨价格的商品流通领域。90年代之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寻租活动逐渐从商品流通领域转向生产要素领域,房地产成为重灾区。这是因为,一方面,有形商品价格进一步放开,价差减少,另一方面,资金、土地市场进一步发育,而相应的政策法规未能及时出台,不恰当的行政配置资源方式造成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市场产生了巨额租金并诱发了相应的寻租活动。此外,房地产业对土地、资金要素有着天然的依赖性,因而也为寻租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肥沃土壤”。 一、房地产寻租特点:租金规模大、寻租主体多、手段多元化 房地产业领域寻租的一大特点是租金规模较大。胡和立、万安培在对我国房地产业的租金规模进行估算后指出,1988年、1992年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仅土地交易的潜在租金就分别不少于“100亿元、200亿元”。继此之后,万安培于1998年又测算出1996年“股份制改造和房地产开发租金不少于800亿元”。2005年钟伟也经过测算得出“2002-2004年间仅流失的地租一项已达3300亿元”的结论。由于估算者一般宁愿少说不愿多说以免被人攻击的缘故,我们推测,实际的租金只会比任何估算者来得要大。 房地产行业链条较长、涉及的环节也较多,因而房地产经济中寻租者主体也甚广。除了必不可少的各级政府、建设、规划、房屋管理、土地管理、审计税务等部门外,还包括资金提供者--银行、资金使用者--房地产开发公司,甚至也包括个体经营承包者、居民户等。寻租的手段也多种多样,有合法手段如企业通过谈判、游说向政府争取优惠待遇,利用特殊政策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等,也有非法手段如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还有介于合法、非法之间的灰色寻租手段如“乱收费”、集体寻租等。 二、租金来源 寻租活动是行政干预的结果,意味着权力的运用造成了租金的产生。按权力部门发挥作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业寻租活动的租金来源分为三类:权力部门无意设租、权力部门被动设租和权力部门主动设租。 1、无意设租是指权力部门为弥补市场缺陷而干预经济生活,无意中导致租金产生并引发寻租行为。它产生于权力部门“良好的主观愿望”,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脱离的表现。由于自身能力的局限性,权力部门制订了不科学的资金、土地配置政策,便会造成无意设租,并被其他经济人利用从而为自身谋利益,即展开寻租活动。随着知识、经验的积累和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无意设租行为会逐渐减少,但只要存在权力部门的干预,这种租金就无法彻底消失。 2、被动设租指的是权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或受既得利益集团的影响,利用其职权,制定并实施一些能给这些集团带来巨额租金的法案,客观上成为利益集团的谋利工具。当前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一些地方权力部门出于短期政绩需求或迫于地方经济增长的压力,为房地产开发提供廉价出让土地等过度倾斜的优惠政策,客观上给开发商大肆寻租创造了机会。 3、主动设租指权力部门预期到设租行为可为其带来收益,从而主动通过行政干预创造租金,增加本部门、本地区企业的收益,而这些企业向该权力部门提供部分租金作为回报,其实质是公共权力的商品化,就是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相背离,这种设租、寻租活动往往导致社会财富的转移和社会矛盾的激化。 三、寻租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房地产开发具有链条长、涉及部门多的特点,因而寻租活动的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 1、土地供应领域的寻租 稀缺的土地资源是房地产开发必备的要素之一,房地产开发商拥有了土地,也就拥有了财富。对土地资源的依赖必然引发开发商不规范运作的冲动,而我国尚不健全的土地制度也为寻租提供了契机,进而使得土地成为房地产寻租的重灾区。据统计,2003年全国共查处包括历年遗漏案件在内的土地违法案件16.8万起,738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众多的土地寻租案件中,寻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供需双方利用协议出让土地方式“暗箱”操作,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让土地, 用地企业将小于甚至等于其所寻租金的费用私下支付给出让方。有学者曾对我国土地出让价格进行实证分析发现,1992年我国土地拍卖出让价格、招标出让价格、协议出让价格的比值为1: 0.61: 0.14,可见,协议出让方式下租金金额之大。潜在的巨额租金使得协议方式成为历年来土地出让方式的首选。有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我国招标、拍卖出让土地面积仅占出让总面积的15%,其它绝大部分都是协议出让; (2)在招标出让土地方式下通过控标、抬标寻租,即作为寻租者的开发商在政府部门默许下,与其他竞争者达成私下协议,以支付现金方式使其他竞争者实际退出竞争,从而以较低的招标价获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寻租方式极具隐蔽性,不易被察觉; (3)行政划拨土地的占有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上市交易,从而获取巨额租金; (4)地方政府非法、低价征用农村耕地,将其变为房地产开发用地,高价出售,从而获取巨额租金。 2、住房建设领域的寻租 自1998年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即高收入者按市场价购买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低价购买经济适用房、最低收入者租用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给予了用地优先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开发贷款优先发放、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诸多优惠政策,自然诱使开发商们竞相向主管部门寻租,以“经济适用房”之名行“商品房“之实。而对于拥有审核开发商资质、分配经济适用房等权力的主管部门及负责人来说,一旦认识到手中权力的市场价值,“寻租”也就滋生开来。北京曾发生的 “放号”风波及“经济适用豪宅”现象就是很好的证明。 3、资金领域的寻租 房地产业是资金密集性行业,房地产开发离不开金融的支持。我国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较少,融资渠道狭窄,对银行资金的依赖尤其严重。有资料统计,2004年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大约有50%以上来源于银行。企业对资金的渴求,加上国有银行自身的软预算约束,使得寻租活动在银行信贷领域蔓延。以2003年2月底央行发布的《2002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为例,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部分城市商业银行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发放的房地产贷款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贷款和违规金额占总检查金额的24.9%。如果这个检查结果具有代表性,即意味着房地产贷款中有近四分之一是违规贷款。而违规放贷,当然是为了索取巨额“回扣”、参与分成,甚或间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国家和人民的钱“借鸡生蛋”、谋取私利。 4、涉税领域的寻租 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中,300名内都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与其在”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高居首位的形象形成对比。同时,据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对7省市的调查中发现,在各种涉税问题中,房地产业的问题占了90%。2003年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曾对2002年度纳税额较大的88户房地产企业进行了税收专项检查,竟然发现87户有偷漏税问题,涉税金额高达5031.66万元。偷漏税现象如此严重,与房地产商和官员们的寻租、设租活动是分不开的。 5、房地产业的“乱收费问题” 目前,我国地价及税、费合计约占房价的50%,相对国际上一般20%的比例而言,地价及税、费比重明显过高。据调查,全国各城市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有60~180多项,其中税仅有12种左右(费镇明,1996)。上海市经过1995年清理不合理收费后,房地产收费项目仍达100多项。武汉市经过1996年和1997年清理不合理收费后,房地产收费项目仍近60项,且某些明令取消的项目仍在暗中执行或变相执行(邓宏乾,2000)。河南省在房地产二级、三级市场上,房地产行政收费也达到了87个(李哲,2003)。另据调查估算,1998年房地产行业各项收费大约在1200亿元~1500亿元。房地产“乱收费问题”实质上是有关部门的“集体寻租”行为,不过是用合法的手段掩盖了不合理的寻租事实,是更高级形式的寻租。它不仅加大了居民的购房成本,也使得房地产业不堪重负,阻碍了房地产业向健康发展。 寻租的不良后果 一、既浪费资源又降低经营效率,损害整个社会的福利 尽管寻租活动对于寻租者个人而言是一种“正和的博弈”,即收益大于成本,但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寻租活动则是“负和的博弈”,即对整个社会而言是弊大于利,造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下降。原因在于,寻租是一种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它并不创造社会财富。相反,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人们为了获取个人利益,一方面,把人力、物力、财力用于政府公关,以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从而加大了交易费用,消耗了大量的稀缺资源;另一方面,在寻租就能获得高额利润的刺激下,企业竞相展开寻租竞争,忽视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性,造成企业经营效率低下。从短期看,开发商必然将寻租成本和经营效率低下带来的冗余成本转嫁给广大消费者从而导致房价上升,而严重背离消费者支付能力的住房价格必然损害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造成消费者剩余被剥夺。从长期看,寻租导致开发成本加大、房价走高,引发泡沫产生,而泡沫一旦破灭,必然造成经济下滑,进一步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二、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在资源的有效配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开发商为维护自己通过寻租获得的利益,就希望政府保持对土地等资源的控制权,或者通过某种“隐形市场”支配和影响资源配置。政府对市场的垄断及政府扶持下造就的企业垄断排除了公平竞争的可能性,使得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不能良好的运行,导致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失灵,给消费者和整个宏观经济带来潜在损失。 三、改变了财富分配格局,危害社会稳定 寻租不是创造财富,而是利用权力对既有财富的争夺和转移,通俗的讲,就是不是致力于把社会财富的蛋糕做大,而是致力于尽可能多的占用现有蛋糕的份额。房地产业中的寻租使得社会民众的大量财富轻而易举地转移到少数人手中,从而得以在短期内造就一大批暴富的房地产商和主管官员,以安徽省前副省长王怀忠为例,由于他在阜阳任职期间直接干预大量土地批租和出让事务,导致1994年到2000年间,阜阳明显属于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金额高达10亿元,而这笔巨资的绝大部分又都流入了王怀忠倾心扶持的少数“房地产老板”手中。
不属于政府寻租行为的有哪些
革新技术增加盈利不属于政府寻租行为,政府寻租指的是政府以行政权力为主要手段寻求其利益最大化实现机会的行为或过程。寻租是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和管制的必然产物,政府干预不可避免地存在垄断与特权,这种垄断形成了有别于市场价格的显在的或潜在的政府价格,两个价格差就形成了“经济租”。政府以外的经济主体会千方百计去获取这样的租以谋求超额利润,而官员也会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谋求个人利益和“设租”。这样,经济主体获得低于正常价格的生产要素,政府官员在供应分配要素时私下获得各种贿赂,双方共同划分“租”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制度发育程度较低,由于市场的自发性的特点,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性有待确立。在传统公有制集权式的封闭经济向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转轨变型的过程中,行政力量仍然在管制和干预市场,仍然广泛地实行行政审批、官员拍板的办法,比如,对稀有物资的支配权,对项目、执照的审批权、优惠政策的倾斜、确定试点单位等,这些都潜伏着大量的寻租机会,于是也产生大量的寻租活动。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初期追求财富和完成私人资本积累是每个“理性经济人”的利益驱动目标。个人无论在经济领域还是在政治领域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于权力执掌者的个人收入与财富目标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他们的需求是以经济效用最大化为满足前提的。由于政府机构并不是一个没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人,在一些官员进行寻租时,周围的官员也进行默认或认同。甚至,当官员们一起寻求自身利益时,他们的自我利益就会转变成政府利益,继而改变政府政策来为自己服务。

好了,关于“设租寻租是什么意思”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设租寻租是什么意思”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