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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位配比标准(占用公共停车位违反什么法)

每100辆机动车至少有10个公共停车位。城市公共停车位配比标准是根据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停车需求和停车位总量控制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城市公共停车位配比标准为每1...

什么叫公共停车场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它涉及到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城市公共停车位配比标准(占用公共停车位违反什么法)

城市公共停车位配比标准

每100辆机动车至少有10个公共停车位。

城市公共停车位配比标准是根据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停车需求和停车位总量控制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的。城市公共停车位配比标准为每100辆机动车至少有10个公共停车位。这样可以满足城市居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停车难的问题。同时,城市停车场(库)设施配置应结合区域的停车现状、机动车保有量水平和停车需求,综合考虑土地开发强度、道路交通承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需求管理等因素,采取停车位总量控制和区域差别化供给原则,合理划分停车分区,以满足不同区域和不同需求的停车需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应占城市停车位供给总量的85%以上,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应控制在城市车位供给总量的15%以内,以保证城市公共停车位的供给和管理的合理性。

停车场归哪个部门管理?

停车场有多种,不同位置的停车场管理部门不一致,具体如下:

1、普通地下停车场,小区单位内停车场归物业公司管理的,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的。

2、公共停车场,最初为政府投资或者引入市场投资建造的,管理会归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管理。

另外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起监督作用。

扩展资料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七条 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广场作为临时停车场地的,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部门制订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停车场是什么意思

停车场是供车辆停放之场所。

停车场有仅画停车格而无人管理及收费的简易停车场,亦有配有出入栏口、泊车管理员及计时收款员的收费停车场。现代化的停车场常有自动化计时收费系统、闭路电视及录影机系统。

停车场主及管理员的法律责任,通常只是提供场地给驾车人士停泊车辆,不保障车辆受损及失车责任,一般会贴合约免责条款于停车场大门之外供车主参阅。

2021年7月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停车场(库)运营服务规范》开始在北京市正式实施。

机动车停车场设置原则:

1、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组织管理的要求,便于存放。

2、各种车辆的停车场(库)应分开设置,专用停车场(库)紧靠使用单位;公用停车场(库)宜均衡分布。客运车站、飞机场、体育场、游乐场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的停车场(库),根据建筑物主要出入口的分布分区布置,以利于车辆迅速疏散。

3、停车场(库)出入口的位置应避开主干道和道路交叉口,出口和入口应分开,不得已合用时,其宽度应不小于 7米。

4、停车场(库)内的交通路线必须明确、合理,宜采用单向行驶路线,避免交叉。

为解决停车场(库)用地不足的问题,各国大城市的停车场(库)普遍向空间和地下发展,利用建筑物底层或屋顶平台设置停车场或修建多层车库和地下车库。

多层车库按车辆进库就位的情况可分坡道式和机械化车库两类。坡道式又分直坡道式、螺旋坡道式、错层式、斜坡楼板式等;机械化车库采用电梯上下运送车辆。多层车库虽能节约用地,但建设投资较大。

占用公共停车位违反什么法

法律分析:

违法,侵占公共停车位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公共停车位是属于公共性质的,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占有。根据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如果驾驶人在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一般驾驶人只要快速驶离即可,没有罚款的处罚。如果驾驶人拒绝驶离,驾驶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交警会对你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非现场违章停车处罚 如果驾驶人不在场,除了进行罚款贴罚单之外,如果停放的车辆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了,交警部门有权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一、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一枚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二、普通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和标准 :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记分12分。

3、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罚款200元或拘留15天,记分12分。

物业停车场分哪两种

停车场有多种分类方式,按照不同的属性,有不同的类型,并不能简单的分为两类,在某些形式下,停车场可以分为三类和更多。

最常见的分类方式,是按照空间分类:可以分为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库。

而其它分类方式还有:

按照权属性质:以分为私家停车库(别墅)、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单位自有停车场;

按照使用性质:可以分为对外经营停车场、内部停车场;

按照经营性质:可以分为免费停车场、收费停车场;

按照管理手段:可以分为有人值守停车场、智能管理停车场;

按照管理机构:可以分为市政停车场、物业配套停车场;

按照科技手段:可以分为普通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复合式停车楼;

……等等。

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必须有公共停车位吗?

在中国,对于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公共停车位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可以随意处置地下车库的停车位。

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可以分为两种:人防车位和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属于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开发商无权出售,只能出租。而产权车位是指开发商投资建设的车位,可以出售或出租。

在实际操作中,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配置通常要遵循一定的规范。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居住区应配有相应的地下停车空间,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需要参考当地的规划政策。

虽然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必须有公共停车位,但在实际建设中,开发商往往会考虑居民的停车需求,配置一定比例的公共停车位。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小区的宜居性,增加对购房者的吸引力。

总之,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公共停车位问题取决于当地的政策、开发商的规划和实际需求。虽然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通常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配置一定比例的公共停车位以满足居民的需求。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库)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露天或室内场所。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筑工程超配套标准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包括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公共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相关审查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人防、价格、工商、质监、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实行市、区两级分级筹资、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公共停车场建设采取政府投资和社会力量投资并存的模式。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供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并制定税费减免、政府补助等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市、区财政部门应确保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补助资金和市、区配比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资金,并按各自资金拨付办法及时拨付到位。第二章 停车场(库)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坚持设施差别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原则,确定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充分考虑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的衔接。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落实公共停车场的布点位置。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既有规划布局为基础,充分利用空间资源,通过立体停车、地下停车等多种方式增加停车场供应,并结合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公交枢纽设置停车换乘设施。对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的区域,在合理的服务半径内规划适度的公共停车场用地,以弥补停车场配套建设不足。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专项计划,并纳入本市城市维护建设计划体系。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

经批准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单独建设以及在本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利用地表、地上空间或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其停车泊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长期租赁形式变相分割销售。

城市规划中,“公共交通用地”与“停车场用地”有什么不同?

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共交通用地包含停车场用地,停车场用地不包含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及附属设施,公共汽(电)车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出租汽车场站设施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社会停车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扩展资料

2019年中山市自然资源局公布了《2019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下称用地计划)。用地计划明确表示,年内中山会将有限的土地资源重点精准投向实体经济,突出补好民生和基础设施用地短板,以保障中山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019年中山计划供应总量是701.1公顷,对比2018年供地总量同比下降了37.8%。从用地结构分析,土地公用可以分为五个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商服用地,五种用途用地供应占比分别为,3.5%、38.1%、36.8%、14.3%、7.3%。对比2018年,商服用地和交通运输用地的供应量有所提高,其中,交通运输用地供应量同比增长195.8%,接近两倍。

凤凰网-交通用地占比提升 产业发展空间扩大

百度百科-用地性质

城市公共停车位配比标准(占用公共停车位违反什么法)

好了,关于“什么叫公共停车场”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什么叫公共停车场”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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