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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篇的司法解释

您好,我是靳双权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民法典》继承篇的司法解释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以下是...

您好,我是靳双权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民法典》继承篇的司法解释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继承纠....更多详细,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民法典继承篇的司法解释

民法典继承篇的司法解释

您好,我是靳双权律师,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民法典》继承篇的司法解释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是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部分内容的归纳:
###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认定1. **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 **承包收益的处理**: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 二、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1. **虐待被继承人**: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3.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
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

### 三、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1. **法定继承的顺序**: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此外,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等也可以代位继承。

3. **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如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4. **附义务的遗嘱**: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 四、遗产的处理与分配1. **保留份额**: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或者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或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2. **放弃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3. **遗产的分配**: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以上只是对《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的部分归纳,如有需要,您可以查阅完整的司法解释文本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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