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八种情况(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
对于房屋纠纷的相关法律很多人都不是非常了解,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2、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
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
对于房屋纠纷的相关法律很多人都不是非常了解,那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2、承租部分房屋的承租人在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时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应为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而不是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
4、*标的物消防竣工验收与房屋*合同的效力
5、*标的物未经整体验收合格,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认定无效
6、房屋*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理问题
7、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不独立商铺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出租行为无效
8、在建房屋作为*标的物就应否受到法律保护
9、*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对产权变更前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行使合同解除权
房产继承纠纷八种情况
房屋继承纠纷在生活中不算少见,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关于房产继承纠纷八种情况都有哪些?
1、被继承人去世,房产办理继承及公证的先后顺序
2、房产不能在生前继承
2、房产不能在生前继承
4、夫妻共有房产立遗嘱
5、遗产继承流程
6、无遗嘱继承*
7、房产继承后的产权转移
8、被继承人继承房产分割
房产纠纷有没有诉讼时效
房产纠纷在很多时候都会寻求诉讼来解决,那房产纠纷有没有诉讼时效。
1、一般时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除外的诉讼时效,通常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超过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特别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三项的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况,诉讼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长时效:指《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言之,即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也应在二十年时效之内提出,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通过行政复议的行政房地产纠纷案件,其诉讼时效为十五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计算,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时效为三个月,从知道作出具体行政复议之日起计算。
5、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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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纠纷的*法律拓展阅读
千万元购房款全没了!一场“房产纠纷”,竟是历时9年的诈骗陷阱
千辛万苦买到的心仪住宅,
自己竟然从未拥有?
一场“房产纠纷”,
竟是历时9年的诈骗陷阱!
而千万房款,
早已被诈骗分子挥霍一空
新民晚报记者今天上午
从浦东警方获悉,
一起中介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诈骗购房款的案件近日告破。
新民晚报“上海时刻”出品
自家房产
却被别人锁门装修
今年8月,一直居住在外地的胡先生突然回沪,来到浦东新区昌邑路,查看父亲过户给自己的房产。让他意外的是,手中的钥匙竟然无法开锁,而好不容易进入屋内,房间陈设也已经大变,正在装修中。满是疑问的胡先生立即来到浦东公安分局梅园新村派出所反映情况。
胡先生家屋内陈设已大变,正在装修中浦东警方供图(下同)
民警初步调查后,发现这处房产确系胡先生的父亲过户给他,用于日后结婚用,而且证照齐全。
另一边,却“跳出来”一位购房人:今年近70岁的周先生。他称已支付1000余万元从胡先生的父亲手上购买了这处房产,只是尚未最终过户而已。双方各执一词,争辩不休,民警本以来遇上一起房产纠纷,没想到,随着后续调查深入,真相逐渐令人心惊。
“一方否认卖房,一方却坚称有协议、有付款记录。”面对双方截然不同的说法,民警决定先从房屋产调信息入手,确认这处房屋户主确实为胡先生,而且产权清晰,并无他人历史信息在册。可是,周先生如此坚持,也不像是骗人的样子。此时,一个名叫陈某的房屋中介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大胆中介
竟然上下家两头骗
原来,2013年,胡先生的父亲曾经动过卖房的心思,当时委托的就是这个中介陈某。而从周先生这里了解的情况来看,这9年,也正是陈某代为收取了1000余万钱款。胡先生父亲也表示,当时确实收到了来自周先生的2万余元意向金,但后续未再收到任何钱款,因此认为对方违约、买卖已经无效。
至此,一切的矛头均指向了陈某。今年8月26日,民警奔赴安徽当地将涉嫌犯有诈骗罪的陈某捉拿归纳。这场离奇房产纠纷的真相也由此浮出了水面。
陈某已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
2013年,陈某所供职的这家房产中介公司为了防止意外发生,一直都是两名中介分别负责对接上下家的。但是当时负责上家的中介突然离职,于是变成了陈某一人同时负责联系上下家,这也为他的诈骗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伪造产证
不断骗取房款千万元
当年的周先生虽然支付了意向金,但苦于无法及时筹集1000余万的房款正一筹莫展。
“有钱就打过来,交全了房款,房子就能买到手了!”陈某利用信息差及自身职务之便,抓住周先生对过户流程不熟悉的薄弱环节,以支付“追加定金”用于“原价留住房源”为由,不断收取钱款。
如此离奇的购房方式,自然引起了周先生的怀疑。于是,刚巧离婚的陈某,竟还利用自己与妻子王女士离婚的材料,伪造成王女士与胡先生父亲离婚的材料,更伪造了相应产证,营造房屋产权人已经变更为王女士的假象。之后,陈某便通过王女士遗留的银行卡,收取百万以上数额的购房首付款等费用。
房产证、聊天记录、“房东”王女士的银行卡……众多虚假材料成功骗取了周先生的信任。他一直认为房屋处于交易过程,直到今年房款基本付清,正式换锁进驻装修。可惜,一切终成泡影,他辛苦赚取的千万房款,早已被陈某挥霍一空。目前,陈某已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
陈某已被浦东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在购置房产时,一定要注意通过正规渠道,面对明显存在问题的交易流程,要及时质疑并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府设立的官方机构进行咨询,避免因不懂、不熟,而被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骗取钱款。
记者:杨洁戴天骄 黄于悦
通讯员:刘琦
来源: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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