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停止拆违*消息(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
1、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认定为违建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对于法律实施前的建筑,如果缺少证件,符合规划的应当补*件。而...
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
1、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认定为违建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对于法律实施前的建筑,如果缺少证件,符合规划的应当补*件。而不能认定为违建。
房屋属2008年以前建造的。
2、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或改扩建。
3、原因在于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于城市和乡村*终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也是《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规划法》也是有所规定的,但是现在《城市规划法》已经废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据《城乡规划法》,这样就出现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
4、实践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筑属于2008年之前的,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适用《城乡规划法》,是否满足了当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是违章建筑。根据上述情况,违章建筑是不可以随意认定的。
中央停止拆违*消息
由于我国现代城乡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许多农村自建房的登记手续不健全。导致其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需要被拆除。我国对于违章建筑的态度是零容忍的。拆除违章建筑是义不容辞的。
中央停止拆违*消息,在这里要和大家说的是,中央并没有停止拆违,反而有中央拆违政策是:
1、政策拆违依据的某一特定地区的或是临时性制定的政策。
2、立即停止“一刀切”扩大化拆违,考虑部门、地方领导和有关执法人员当时的处境,民政和为贵,一切向前看,除非民愤极大和拆违中有不当利益的,应当不究过往的个人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
三种违建可不拆有依据,分别是: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可不拆的违建房类型:
1、对不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违法超占的宅基地,且确实因为违法超占不足一间房屋而无法拆除的,可以先不拆除;同时在确权时进行登记,在以后拆建和翻建时再进行拆除。
2、对依法继承的房屋或在1991年1月1日前依法批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可以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的限制,进行确权登记。
3、对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只要是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在落实宅基地处置政策后,可以凭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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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拓展阅读
拆除违建也要经过这七个步骤,少一个都是“非法强拆”
随着城乡建设的飞速发展,政府对于城市和农村违法建设的查处也日益严格。相信广大行政相对人都听说过“非法强拆”这个词,也能够发现在大多数案件中都存在违法强拆的情形。
那么,正规合法的拆除违建房屋到底是怎样的程序呢?
“拆违”七个步骤,少一个就是“违拆”
首先,强制拆除的主体需要有强拆的职权。
《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不同情况下的强拆主体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果强拆主体没有相应职权,强拆行为就一定是违法的,即使是程序合法也不能成为合法行为。
第二,需要依照法律进行调查程序。
调查人员不得低于两人,且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
此处广大行政相对人一定要注意,当被执法人员要求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时,一定要仔细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一定要要求对方修改,否则签字即代表认可了相关内容。
第三,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限期拆除)。
在作出决定之前,需要对被处罚人进行书面告知,告知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在上述程序完成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四,作出催告通知书。
催告通知书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或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
其内容包括:需要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时限;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不自动履行的后果(一般为强制拆除)。通知书中缺乏以上任意一条内容都属于违法。
第五,发布公告。
公告由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政府、受政府责令实施强制拆违的部门对强制拆除予以公告。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其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两个月,行政诉讼的期限为六个月,也就是说,在这期间行政机关都不能进行强制拆除。
第六,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对经催告、公告程序,相对人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并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决定书中缺乏以上任意一条内容都属于违法。
第七,强制拆除。
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但是,政府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没有强制执行权。需要强制执行的,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
综合而言,实践中对违法建筑的合法强制拆除程序是十分复杂的,各个阶段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
以上的每一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行政机关任何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行为,都可能成为法院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原因。同时,这些都是能够用以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理由。
广大行政相对人在发现可能要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后不要紧张,分析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有明显不合法的地方,做好取证工作,方便日后的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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