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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同样是拆迁,农村城市为何“同命不同价”?到底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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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

大关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区别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小源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区别:所有权人不同: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国有土地属于“大众”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2、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组织”)成员[1],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故集体土地属于“小众”所有,一般由集体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所有权。3、2、用途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他用,即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一是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4、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5、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两种,他用与国有土地类似,即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自用方面则与国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6、3、收益渠道不同: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7、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8、所有权人不同,用途不同,收益渠道不同。9、《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0、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本文到此分享完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拓展阅读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同样是拆迁,农村城市为何“同命不同价”?到底有哪些不同?)

同样是拆迁,农村城市为何“同命不同价”?到底有哪些不同?

在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土地性质不同,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同样是拆迁,农村城市为何“同命不同价”?到底有哪些不同?)

1、征收主体不同

从征收主体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征收对象不同

从征收对象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3、征收程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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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置补偿内容、方式不同

从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来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征收范围已纳入城市规划区。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同样是拆迁,农村城市为何“同命不同价”?到底有哪些不同?)

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

一方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已经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未及时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且补偿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情形,其目的是充分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民的补偿权益。

另一方面,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仅指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时可以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但征收程序仍然应当经过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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