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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存在多个保证人,其中某一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给自己及家人一个温馨的居住场所,但由于房子的价格是比较昂贵的,因此需通过贷款来买房。而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给自己及家人一个温馨的居住场所,但由于房子的价格是比较昂贵的,因此需通过贷款来买房。而房贷共同担...更多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的内容,欢迎关注我们的关注常识网的问答频道。

房贷担保人可以解除吗

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

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给自己及家人一个温馨的居住场所,但由于房子的价格是比较昂贵的,因此需通过贷款来买房。而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

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

可以更改。贷款人可以要求银行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需要得到银行批准,且新的抵押担保人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居留身份。3、工作收入相对稳定。4、信用良好,无坏账等条件。

贷款买房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1、贷款申请人的年龄,是在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期限时,以他的年龄为第一基数。一般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年龄小,贷款期限长,年龄大,贷款期限短。贷款期限不超过65年。

2、所借房屋的年限贷款人买房时,您所买房屋的“年限”将决定您可以借款的年限。根据银行规定,较新的房产更容易获得贷款。比如建设年限在10年以下的二手房,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银行愿意加快此类房龄的贷款审批步伐。

3、贷款申请人的经济实力是很重要的,如收入稳定性、存款、资产等。它们也是银行考虑的因素,也是衡量贷款期限的申请时间。财务实力雄厚的借款人可能会考虑贷款期限较短且支付压力较大的贷款计划。

4、即使是等额支付,支付金额也会发生变化;很多人认为合同规定了还款利率,为了方便选择等额还款,每月还款一定要一样。这恰恰是一个误区,事实上,退税的金额可能每年都有所不同。

小编总结: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就先介绍到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房屋贷款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比较多,尽量不要出错,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拓展阅读

房贷共同担保人可以更改吗(存在多个保证人,其中某一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存在多个保证人,其中某一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现实中存在很多共同保证的情形,尤其是银行贷款,一般是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同时还有2到3个个人提供共同保证。那么在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注: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当然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文解决的是能否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要从《担保法》开始分析,至《民法典》实施后,期间涉及新法旧法衔接问题,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为准,准确区分时间节点。

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于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或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先后顺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款做了进一步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也就是说,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范围内才能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中,保证人为了避免再次起诉其他保证人之麻烦,可一并起诉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但诉讼请求应当明确其他保证人在债务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样可以通过一次诉讼解决问题。这是《担保法》施行期间的做法。

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的变化

2019年11月8公布的《九民纪要》,第56条针对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在《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中载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其上的担保也跟之消灭,担保人不能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对此,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34;该法第57条、第72条也有为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实现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是否属于代位求偿权,该法并未予以明确。学界通说认为我国担保法并未规定代位求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能代替原债权人,享有原债权债务关系中原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主张违约责任等相应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原债权债务关系约定较高违约责任的情况下,明确此点,对于合理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借款合同约定,正常情况下年利率为12%,而债务人一且构成违约,年利率就变为 24%。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能否根据原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如前所述,答案是否定,因为此时原借款关系已经消灭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只能就其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部分请求向债务人追偿。”但是该观点与《民法典》不符

三、《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民法典》确定了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了债权人对债务的权利。那么是否必然意味着能够其他保证人追偿?就需要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黄薇主编)《民法典释义》载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的权利的范围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的范围无争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等担保物权迟延利息或者违约金、迟延利息或者违约金可以作为保证人享有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主张是因为: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中本身就含迟延利息和违约金;第二 ,资金占有具有成本,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其资金成本被占用,在没有违反高利贷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保证人当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资金占用成本,即迟延利息或者违约金。可以看出,该权利不当然包括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最高院主编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载明:&34;。

最后,我们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司法解释明确了除两种情形外,即明确约定和共同签署合同,其他情形均不能追偿。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保证人之间能否互相追偿,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变化的过程。随着《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实施,不能追偿为一般情况,能够追偿仅为特殊约定。因此,保证人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应当特别注意相互之间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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