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非农户翻建政策(2020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政策)
2020年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并非是想转就直接可以转的。办理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具体需要满足条件如下:1、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
2020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政策
2020年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并非是想转就直接可以转的。办理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具体需要满足条件如下:
1、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2、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3、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4、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5、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如户口和人员都还在农村生活居住的;
6、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7、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4、5项不得办理“非转农”。
8、非转农需要什么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 (2)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3)《户口簿》、《身份证》;
(4)大中专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5)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6)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7)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派出所要做调查材料,同时还要提供以上相关材料。
2020非农户翻建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居民个人只拥有使用权。很多农村居民在将户口迁入城镇之后,变为非农户口。但是老家还有房子,所以想要重新翻建进行居住。那么2020非农户翻建政策是什么呢?
1、政策明确规定,非农户口不可以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房屋。因为其户口已经迁出农村,属于非农户口,已经丧失了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所以在房子倒塌之后,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
2、如果将户口迁出的话,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0年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对于非农业户口宅基地确权的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1、非农业户口继承宅基地确权: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2、非农业户口原宅基地确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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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非农户口转农业户口政策拓展阅读
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储德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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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的非农户口居民是否可以享受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众说纷纭,但司法实践中只要认定农村非农户口居民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具有享受分配该集体的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但如何认定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是个难题。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被征收土地量逐年上升,土地补偿款也越来越丰厚,诉争也越来越多。诉争产生原因有:(1)有的村民因为考上大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当户口在回到原农村户籍时,一般为农村非农业性质户口,当本村土地征收分配补偿款时,想获得分配权利。(2)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在承包期限内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因是否可以分配补偿款。(3)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情形下,户口迁到城镇,变为城镇户口或者成为非农业户口,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原来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它村民,后其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要求享受补偿款的分配。(4)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这种情况在江浙发达地区乡镇企业所在农村是存在的。这种入户到农村人员要求分配土地补偿款的。(5)虽是本村的村民,且长期居住在本村,也具有本村的户口,但因为具有乡镇公务员、事业编,或者农村教师、国企工人身份等非农户口,当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要求土地补偿款的。(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户口未迁出,此种情形下,原居住地分配征地拆迁补助,要求参与分配的。
上述问题的解决,都是以是否在补偿方案确定时能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前提的,源于《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法律没有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甚至村民投票、村委会等方式都可以确定是不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各地出台认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式有:(1)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全体成员经过特定程序决定。(2)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公民,满足这个条件,即可缺德成员资格。(3)户籍迁入农村集体,且在该集体长期生产、生活,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的,确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笔者认为上述认定标准都有一定的缺陷,尤其是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户口,按照上述标准,将会使得一批符合成员资格的人失去资格,也会使得不具备成员资格人获得成员资格。在土地价值越来越大、征地频发的背景下,确定认定标准,对维护集体组织成员的利益,发挥征地补偿款的社会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审理认定户口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居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坚持以下标准:(1)坚持户籍为前提的基础下,根据是否形成固定生产、生活等成员权为基本条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在维护农村土地社会保障性质基础上,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对于将户口迁移到大专院校的在在读期间和未取得具有稳定社会保障的职业期间,往往没有从其家庭分离出去,在整个家庭联产承包语境下,往往需要农村土地作为其基本生活保障,不宜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他们脱离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应当认定其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3)针对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取得非设区市城市非农户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转;该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农民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因此,应该支持这类人的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审判实践中也有支持的案例。(4)针对具有土地承包权,因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为非农户口,因村民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发包地的,处于保护土地流转权益,没有经过合法法律程序取消其土地承包权,仍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5)因各种原因挂在农村的“寄挂户”、“空挂户”、“自理口粮户”,购房迁入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应当否定其具有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6)农村中的外嫁女、男青年因婚姻关系同城市另一方结婚,长期居住在城镇,没有正式工作,也不具有城镇职工社会保障的,作为其父母家庭一户具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权的,也应当赋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发挥农村土地保障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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