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相关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1、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1、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2、适用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上述已经详细介绍,但是各个地区可能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具体可以咨询当地有关部门,看自己是否符合。
2020年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疫情对于企业的冲击力很大,所以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扶持企业,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那么2020年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会不会减免呢?
很多地方政府对于疫情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出台了相关的减免政策,但是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例如青岛市关于2020年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如下: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四大类困难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度*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的50%以上。
2、对*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免征优惠。
3、对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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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拓展阅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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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前述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以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 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二、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幅度税额,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计税依据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测定面积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 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证书面积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申报面积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五、税收优惠
(一)下列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8.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按使用主体的身份纳税
六、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次月
2.购置存量房地产:房产证签发次月
3.出租、出借房产:出租、出借次月
4.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 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次月)
5.新征用耕地: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纳税
6.新征用非耕地: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年度税额/12)
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2022年5月28日星期六20:43 静养于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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