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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加儿媳名名字新规定(买房时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在买房的时候,购房合同上面写几个人的名字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为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产权人。一般*...

在买房的时候,购房合同上面写几个人的名字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为房地产权证是...更多买房时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房产加儿媳名名字新规定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房产加儿媳名名字新规定(买房时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买房时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在买房的时候,购房合同上面写几个人的名字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房产证上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因为房地产权证是一人一证。

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产权人。一般*业主即共同购买人的顺序*人名下是《房地产权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而其他人共同人持有的是《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占有房屋份额那栏填的是共有。

《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在颜色上有分别,一个是蓝色,一个是绿色。房子有两种共有形式,一种是共同共有,第二种是按份共有。

1、共同共有:加完名字后房产证上的所有人,有一个算一个每人一份共同共有此房子。

2、按份共有:加完名字后,产权证上的所有人站此房产的份额具体是多少。也就是说他们占此房子的百分比是多少。

房产加儿媳名名字新规定

很多房产由父母购买的,那么在儿子结婚的时候,是否要加上儿媳妇的名字比较纠结。主要是考虑到,万一之后儿子、媳妇感情不合离婚,那不就会配了夫人又折了房子了吗?不用担心,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2020年房产加儿媳名字新规定。

1、房产加儿媳名字主要适应于《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第三条规定。根据婚姻法,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

(三)知识产权的*;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加名字没用了

在新婚姻法中,加名字是否有用,主要还是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1、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是有效的,但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

2、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1)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离婚时,如果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

(2)如果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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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拓展阅读

房产加儿媳名名字新规定(买房时房产证上可以写几个人的名字)

一文说明白房产证加名

房产是我们最贵重的财产之一,证明房屋产权的最重要、直接的证据就是房产证。目前,网上对于因恋爱或婚姻关系针对一方的个人房产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的效力和法律后果,众说纷纭,看得人云里雾里。本文试着向大家说明白这个问题。

一方个人房产在恋爱或结婚后无偿加上另一方的名,从法律意义上说,这是一种一方对另一方的房产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行为由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至第六百六十六条所规定和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从此规定上可以看出如下问题:

无论在婚前还是婚后,无论双方是否有房产加名的书面协议,只要协议未经过公证,房产持有方在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加名手续前反悔的,对方不得强行要求加名;如果房产加名协议经过公证的,房产持有方反悔不愿加名,对方诉至法院要求依公证后的加名协议的约定进行加名的,对方的诉请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保护正常的赠与加名行为,加名后的相对方会依赠与合同的约定拥有房屋产权,加名后双方对房屋产权拥有的产权关系为按份共有(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双方的房产份额)或共同共有(赠与合同中未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

那么是否加名后的相对方就绝对拥有该房屋产权呢?那可不一定。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即使赠与后(包括办理完毕公证赠与合同)后也拥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规定如下:“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举例说,男方与女方热恋期间,男方将自己价值500万的房产加名50%至女方名下,后女方不愿结婚而提出双方分手,但不愿返还加名房产,而双方又未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男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理由是此赠与为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依照上述规定,男方的诉请得到法院支持,女方返还全部或大部份受赠房产的可能性较大。

另举一例,北京丰台区周某(男)与唐某(女)于201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4月2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约定将周某在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加名给唐某,双方各享有50%的产权,如因女方原因提出离婚,女方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同年5月10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当日将上述房屋50%产权登记过户至唐某名下。

2019年,唐某以男方有家庭暴力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同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

2021年,唐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分割上述房产,主张50%的权益。经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为328.94万元。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婚姻协议书》中的约定内容,可见双方的本意是履行夫妻间忠诚扶助义务,维持夫妻长久的和睦良好关系,现两人已离婚,不具备共有基础。关于上述房屋如何分割方面,结合双方的意见,参考房屋现值及房屋实际情形等因素,判决上述房屋归周某为宜。最终法院判决按上述房屋评估价的10%即328940元由周某向唐某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

从上述法院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周某给唐某加名50%房屋产权,其实是附有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持的条件的,而唐某在结婚很短的时间提出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周某对夫妻感情破裂存有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酌情判决给予唐某10%的房产权益而不是50%。

综上,归纳三点:1、房产赠与加名后不能随意撤销;2、赠与人赠与后仍然拥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3、对附条件的赠与未能履行或全部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或部份撤销赠与。

(本文由头条号”法律进万家“原创,转载时请注明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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