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吗(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
业委会是代表业主们成立的一个部门,物业如果不满意,业主们是可以成立的。那么, 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吗?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一起来看看关注常识网...

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吗
业委会是代表业主们成立的一个部门,物业如果不满意,业主们是可以成立的。那么, 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吗?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一起来看看关注常识网带来的详细介绍吧!
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吗
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
业主委员会可以动用维修基金。一般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重新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另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业主委员会认可的维修基金,另立专门账号,并代为保管。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拥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擅自使用维修基金,只有业主委员会开会决议后才能使用维修基金。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关系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具体如下:
1、从法律关系上讲,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者与受委托者、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委托与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是平等的。
2、从经济关系上讲,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服务的同时,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得到服务后,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和广大业主负责,并接受监督;而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交纳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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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有权诉业主交回开发商给的车位吗?两种观点并存:有&没有
【前言】
开发商赠送给业主的车位,业委会认为属于业主共有,向业主索要。法院不支持。
但,如果业委会向开发商主张,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而非开发商,则又是另一种结果。
不具原告主体资格:无权起诉
裁判要旨: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因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虽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权能,依法针对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但并不能因此确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管理事项享有诉权。原告以经过业主大会决议授权,以被告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为由提起诉讼,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市静安区中凯城市之光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案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中凯城市之光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黄成林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6民初17000号 2021年11月17日
附:
当事人主张
原告上海市静安区中凯城市之光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333弄17号地下一层汽车库东面27号、28号(系现场标注号码,并非产权登记编号)部位(以下简称系争部位);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1,500元为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上海市静安区中凯城市之光花园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经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代表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被告为小区业主,长期占用系争部位用于停放车辆。经与被告交涉,被告提出系争部位是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对原车道改造后划分自行命名编号而得,后通过奖励协议书奖励给被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原告认为,系争部位并非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依法应当属于业主共有,被告无权使用。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小区业主对业主共有车位的使用权,故被告应当返还系争部位的使用权。小区内车位收费标准为每月1,500元,收取的停车费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被告的占用导致原告无法获得相应的收益,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被告黄成林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系争部位并非小区规划的公共道路,也非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或物业服务用房,原本应属开发商嘉凯城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有,后由开发商根据公司奖励条例赠与被告使用,原告无权对系争部位提出主张。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有权起诉
裁判要旨:
关于锦绣北湖业委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本案涉及的地上车位权的权利归属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案涉锦绣北湖业委会已经政府部门备案登记,且对本案提起诉讼系经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经授权后行使的维权行为,其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案号: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南充市锦绣北湖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四川宏凌实业有限公司、南充盛华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川1302民初4458号 2017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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